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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大付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号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房间桌上一部价值人民币3101元的“vivo”牌手机。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晋江市**镇**厂员工宿舍**内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并扣押到上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家属赔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手机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在拘役二至四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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