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号。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国际大酒店北门,见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酒店北门停车坪的一台车牌为湘******黑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尾箱内放有“飞天茅台”酒及“和天下”香烟,遂用撬棍撬碎汽车尾箱玻璃,将尾箱内的两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两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盗走;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3月20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长沙县**汽车世界G27栋楼下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判决书、照片、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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