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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865号

被告人付晓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街**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晓丰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晓丰原系深圳****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年底离职。2017年2月9日l时30分许,被告人付晓丰在深圳****有限公司宿舍深圳市福田区****街**号***房,趁其前同事被害人农某某去洗澡之机,将农某某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苹果7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0元)盗走。当日,被告人付晓丰即将手机贩卖给他人。2017年2月2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某网吧将被告人付晓丰抓获,涉案被盗手机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晓丰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款收据复印件,查缉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晓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晓丰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晓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然

2017年4月12

附:

    1.被告人付晓丰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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