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5********,仡佬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来到金华市西关街道金都街***楼内,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楼***宿舍内盗走该宿舍内被害人肖某某400元现金和被害人章某某等人的银行信用卡,后又来到该楼*楼,盗走***宿舍内被害人廖某某的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宿舍内被害人谢某某1只手机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金华市八一北街***号***烟酒店,使用被害人章某某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成功套现3440元,后逃离金华。2019年11月6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40元。
综上,被告人盗窃财物总价值588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付某某在东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随身物品中扣押现金1085元,现已返还给被害人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扣押凭证、交易信息、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金项链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手机凭证、接受证据清单及交易信息提示短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2.鉴定意见:手机价格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烟酒店、***烟酒店监控;
5.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肖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赵某某 、廖某某 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张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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