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镇**村**路**街**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付某某在给牛某某打工期间,经常帮牛某某到银行取款,被告人付某某不给牛某某打工后,其未将银行卡归还给牛某某。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在石家庄市内自动柜员机上查看牛某某的银行卡时,发现有6400元存款,遂取出归为己有。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检查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锐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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