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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秦皇岛**有限公司工人)多次从秦皇岛**有限公司盗窃杂铝、制瓶子铝盖共40斤,废铁共500斤。2020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从秦皇岛**有限公司盗窃两个铁制阀门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后报警被抓获。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的认定价格为0.98元/斤,被盗杂铝的认定价格为2.4元/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证人万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废铁杂铝及称重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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