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来到贺州市八步区**巷**号楼下小巷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752元)盗走。后付某某将涉案车辆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2020年5月9日,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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