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窜到惠阳区秋长街道秋长医院停车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付某某窜到吉隆镇***鞋厂附近,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付某某窜到吉隆镇鞋城**酒店后门**米粉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白色大龙牌女装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5元)盗走。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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