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0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军四队一在建房前空地,将九条木方(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搬上其三轮车后被被害人谢某某发现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抓获付某某并查获三轮车及被盗木方(三轮车已移交交警部门处理、木方已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后付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其已满70周岁,不予执行)。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宏新花悦台西侧路段的工地,盗窃了广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公斤钢筋(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逃离现场,后将钢筋卖掉。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轮胎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大约15条旧汽车轮胎(经鉴定,每条旧汽车轮胎的市场价格为3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后将旧汽车轮胎卖掉。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轮胎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2条旧汽车轮胎(型号分别为700R16、1000R20,经鉴定,旧汽车轮胎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50元人民币、300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后将旧汽车轮胎卖掉。
2020年5月14日、17日、30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分三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轮胎店门口,分别盗窃了被害人江某某大约23条、大约19条 、大约7条旧汽车轮胎(经鉴定,每条旧汽车轮胎的市场价格为3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后将旧汽车轮胎卖掉。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又驾驶一辆三轮车去到上址,盗窃了被害人江某某的13条旧汽车轮胎(经鉴定,每条旧汽车轮胎的市场价格为3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并将其中10条旧汽车轮胎卖掉,同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北**号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并查获一辆三轮车、一个头盔、被盗的三条旧汽车轮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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