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地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5 日,被告人付某某经曹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唐某某耍朋友,二人在未取得结婚证时同居,后付某某发现唐某某家中卧室衣柜上箱内有钱,于2019 年10 月29 日、2019 年10 月31日,两次乘唐某某不在家时从箱内拿走600 元和1200 元现金。2019 年11月2 日,付某某离开唐某某家,将盗窃的1800 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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