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州铁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兰州金轮宾馆4楼金轮国际会所**包厢陪被害人林某等人喝酒时,趁林某醉酒熟睡之机,将林掉落在沙发上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0176********)盗走,分别于当日3时54分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五泉支行火车站西路419号ATM机取款3000元,4时02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南环路24小时自助银行ATM机取款5000元,4时13分在甘肃省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五泉分理处火车站西路810号ATM机取款2000元,共计盗窃被害人卡内人民币10000元,并于当日9时许将10000元赃款存入被告人付某某个人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5********)内。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携带赃款10000元投案自首,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涉案银行卡、退赔赃款照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用ATM机取现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许龙梅

检察官助理:王孝娟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招商银行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