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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河*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以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多次到夏某某胡桥乡**村刘**工地上废弃钢筋头盗走,并向夏某某**钢材回收部,夏某某**再生资源回收部出售,非法获利约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9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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