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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屯留区,现住某某某某某某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19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1日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洗浴宾馆,趁人不备,窃取该宾馆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360元后逃离现场。事后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俊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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