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前往洮南市**集团**养殖区,将第一个养殖区西侧栅栏的部分铁丝网卸下并偷走;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前往洮南市**集团**养殖区,将第一个养殖区西侧栅栏的部分铁丝网卸下并偷走;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前往洮南市**集团**养殖区,将第一个养殖区南侧栅栏的部分铁丝网卸下,随后付某某指使其女婿杨某甲将铁丝网拉走,在杨某甲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将铁丝网拉走途中被**集团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
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铁丝网栅栏价值人民币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迟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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