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街**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4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凌晨3点30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头戴黑色头套、手戴黑色手套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到泸西县**镇**街寻找作案住房。3点44分,付某某窃入**街**号尚某某家,将被害人尚某某放在卧室钱包内的现金偷走。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再次头戴黑色头套、手戴黑色手套驾驶同一辆摩托车到泸西县**镇**村加油站对面,将车停放在路边,窃入**村**街**号陈某某家二楼,推开卧室门欲实施盗窃时,被陈某某发现,随即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头套1顶,手套1副,电筒1个,摩托车1辆;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处警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监控截图照片,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尚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涉案财物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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