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长安区**乡**村**巷**号。被告人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5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未能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诚洁宾馆住宿。3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宾馆大厅与店主费某某夫妇闲聊时,见费某某将卧室房门钥匙放在吧台。1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趁店主费某某夫妇两人均不在场之际,偷取费某某放在吧台的卧室钥匙,打开卧室房门进入卧室,将室内靠床放置的床头柜第二个抽屉里的黑色钱包打开,盗取包内1800元现金,将卧室门反锁,并将钥匙放回原处,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靖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卷,现场勘查笔录壹册、刑事判决书壹册,照片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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