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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园**单元**室。2013年1月7日因吸毒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7日经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不能确定刑事责任能力需进行精神病鉴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丹江口市张家营转盘处“湘当有味”饭店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饭店门口的电动车储物格里的钱包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51元偷走后,用于自己生活开销。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珠峰光阳牌ZF-KY48Q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丹江口市均州二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3时12分付某某驾车行至均州二路均洲派出所大门口路段时,强行闯过门闸栏杆后进入派出所院内,付某某跳下摩托车,摩托车撞至派出所办公楼大门,后被派出所民警控制。民警对付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0月3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37 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监控;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851元,数额较大,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兴桂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丹江口市**路**花园*单元***室,手机198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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