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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2770,傈僳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玉某县****村委会******号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适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为给其岳父准备棺材板,未办理采伐手续,携带油锯到玉某县**乡**村委会****组集体林内砍伐了一棵根际为93厘米的冷杉树,后请人用斧头等工具加工成一副棺材板。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到玉某县**乡林业工作站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所砍伐的1棵树的树种为冷杉、立木材积(蓄积)为8.906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手续、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到集体林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8.906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李淑婷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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