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2时许,武冈市**乡**村**组**号村民付某乙在屋后码放红砖时与邻居付某甲发生言语冲突,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均受伤,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苏某某赶至现场后发现丈夫付某乙头部受伤,遂上前去搀扶付某乙离开,离开时被被告人付某甲追打,苏某某用左手护住付某乙被打伤的头部时,被付某甲用红砖打伤左手。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段某某、付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2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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