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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滥发林某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景洪市**镇**队。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06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在景洪市勐龙镇*******当地称“**”的林地内向村民岩某某购买的橡胶树砍伐后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景洪市勐龙镇*****集体林权范围内,毁林面积共计5.7亩,被毁林某147株,均为橡胶,损失活立木蓄积量为19.7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1.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见证人人口基本信息、林权证复印件;2.证人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某,被采伐林某损失活立木蓄积19.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478801**** 

2.案卷材料共2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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