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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昌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1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在广昌县**镇**村山场或农田非法设立狩猎场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舟山眼睛蛇3条、银环蛇1条、金环蛇1条、白唇竹叶青1条、王锦蛇63条、野猪3头、鼬獾1只、华南兔17只、赤麂4只、中华竹鼠1只,灰胸竹鸡10只。

一、非法狩猎罪

1、2015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村通过徒手抓的方式猎捕到1条银环蛇、1条金环蛇和1条白唇竹叶青,后将上述蛇类用于泡酒。

2、2018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村山场通过安装捕猎夹的方式猎捕到2只赤麂、10只华南兔,通过徒手抓的方式猎捕到15条王锦蛇,后将猎捕到的2只赤麂、1只华南兔用于食用,其余野生动物出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

3、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村山场通过安装铁铗的方式猎捕到1只鼬獾、2只赤麂、3头野猪、1只中华竹鼠和10只灰胸竹鸡,通过徒手抓的方式猎捕到48条王锦蛇,后将1只中华竹鼠、1头野猪用于食用,其余野生动物出售给魏某某。

4、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村山场通过安装铁铗的方式猎捕到7只华南兔,后出售给魏某某。

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向魏某某出售王锦蛇、华南兔等野生动物,共计获利27000余元。

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5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村通过徒手抓的方式猎捕到1条舟山眼睛蛇,后将舟山眼睛蛇用于泡酒。

2、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村通过徒手抓的方式猎捕到2条舟山眼镜蛇,后将舟山眼睛蛇出售给魏某某。

经鉴定,舟山眼镜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舟山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白唇竹叶青、王锦蛇、中华竹鼠、鼬獾、野猪、灰胸竹鸡、华南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赤麂被列入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舟山眼镜蛇5000元/条,金环蛇300元/条,银环蛇300元/条,白唇竹叶青300元/条,王锦蛇300元/条, 赤麂3000元/只,中华竹鼠200元/只, 华南兔80元/只,鼬獾800元/只,野猪500元/头,灰胸竹鸡1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舟山眼镜蛇合计3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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