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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住丰南区**开发区**宿舍,**建材有限公司**,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在丰南经济开发区一个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因对刘某某向其索要工资不满,与陪同刘某某前来的董某某发生争吵并对董某某实施殴打;后刘某某驾驶车辆拉载董某某逃跑,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牌号为冀******)追赶并撞击刘某某所驾驶的黑色本田凌派轿车(车牌号为冀******,车主董某某)前部、后部、车身两侧等处,致使凌派轿车多处受损。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凌派轿车损失价值149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董某某对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买卖协议、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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