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8 日20时许,同案人付某甲(已判刑)因琐事与傅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被群众拉开后,付某甲回到家里将事情告知其父亲被告人付某某及其叔父付某乙(已判刑)。随后,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付某甲、付某乙分别持菜刀、铁管、锄头到村小卖部处对傅某某围殴至伤。经鉴定,傅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付某甲、付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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