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告人付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诸城市**街道**村**小区**坊内,为纺织机械零部件进行法兰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碱废液、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点院内西侧土坑中。经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认定,该土坑属于渗坑;法兰加工金属零部件的生产工艺及流程产生的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品名录》中HW17表面处理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污染源采样原始记录表、扣押决定书、调查报告、说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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