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51********,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2018年8月2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30日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因感觉其外孙女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中央商城附近**广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熊出没淘气堡(6米*20米)玩时受了委屈,当晚使用剪刀将该淘气堡多处剪坏,导致该淘气堡不能修复。经鉴定,该熊出没淘气堡价值人民币32,370元。
2. 2018年8月25日凌晨许,被告人付某某再次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中央商城附近**广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超级飞侠淘气堡(7米*20米),当晚使用剪刀将该淘气堡多处剪坏,导致该淘气堡不能修复。经鉴定,该超级飞侠淘气堡价值人民币24,900元。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承担价值人民币57,270元。案发后,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大庆市龙凤区龙政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剪刀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货单,报废证明,营业执照,谅解书,情况说明及订单详情单,户籍证明等;
3. 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 晶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处所: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栋**室居住;
2. 本案卷宗2册、光盘4张(现场录像光盘2张、电子卷宗及文书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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