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两人于2017年6月2日协议离婚,并由白某某抚养子女,离婚后二人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2019年9月1日10时许,付某某和白某某再次发生争吵,付某某心生怨气购买了一根撬棍和一把剪刀至本市未央区开元壹号三期10号楼3304白某某家中。付某某使用撬棍将房门撬开,将白某某家中的电视机、鱼缸、洗衣机玻璃罩砸碎,将卧室内的衣柜和床头砸坏,用剪刀将衣服剪烂,后拿着撬棍和剪刀离开。经鉴定,被损坏物品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6鉴定意见;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183****。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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