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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王某某因婚恋等纠纷,逐渐心生怨愤,并预谋报复王某某。2020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持剔骨刀在兰陵县城区**小区门口蹲守等待王某某,待王某某骑车到达该处后,被告人付某某持刀捅刺王某某胸腹部数次,致使王某某从电动二轮车上跌落在地,随后被告人付某某不听围观群众劝阻,继续上前追赶捅刺王某某胸腹部数次,致使王某某胸部、腹部、手部等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岚

检察官助理:刘后山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三十二张,光盘七张;

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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