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68********,汉族,小学肄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付某某因家庭原因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纠纷,便将张某甲连接付某某田地电表的插线板拆卸丢弃。2020年5月1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见张某甲来其家中,就将一把折叠刀装进其上衣口袋。待被害人张某甲进屋向付某某讨要插线板时,付某某称已将插线板丢弃,导致双方发生争吵,随后付某某被张某甲用左手挟住脖子拖至大门外压倒在地进行殴打,付某某为挣脱张某甲便将折叠刀拿出,右手持刀捅伤张某甲右腹部。后经邻居刘某某劝解并将张某甲送医救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处理。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治安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所持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付某某身份信息,被害人病历,被告人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刀具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临鉴字第4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刀具照片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