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山东**家具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他人(另行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龙庭国会KTV门前楼梯顶端,与朱某某等人(另行处理)因打招呼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楼梯顶端将朱某某推下楼梯,致朱鼻部、面部出血,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返回龙庭国会KTV内,后民警接周边群众报警将其从现场带至通州分局台湖派出所接受审查。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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