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小区138号楼0层2户(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新兴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小区138号楼0层3户门口与张某某(付某某岳母)发生争吵,被告人付某某在屋内听到争吵声后从屋内出来,与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相互撕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鼻部受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李某某鼻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李某某鼻骨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诊断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半,如果民事方面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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