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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18时许,在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城投置业”工地(又名“御景华府”)宿舍内,被告人付某某与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付某某持方木将邹某某打伤,造成邹某某左侧尺骨、双侧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邹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付某某辨认现场等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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