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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50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与被害人文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从2018年5月份以来,付某某与文某甲多次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并且分居两年之久,2020年8月22日18时许,付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的家中,因未探望到女儿而心生怨气,将家中客厅鞋柜上装有温热水的电烧水壶扔向文某甲,而后走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文某甲左侧耳朵砍伤。经鉴定,文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事后,付某某明知文某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而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接报警回执、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文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万州公鉴字【2020】126号]》;

6.手机视频、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899650****);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九份四十六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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