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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29号 

被告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樊城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商业广场二楼风云游侠电子游戏厅内玩游戏,因听到被害人张某某骂他,便对正在玩游戏的张某某进行殴打,用电子游戏厅内的铁板凳将张某某砸到在地,并对着张某某头部打了几拳,将其前额头部砸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叶脑挫伤,额骨粉碎性骨折。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评定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婷婷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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