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30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12分,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拿着一把雨伞在车公庙地铁站上车乘坐开往太安方向的7号线地铁列车。付某某上车后把雨伞丢在车门一侧列车座位上,自己站在过道。同日23时21分,被害人张某某从皇岗村地铁站上车后坐在该雨伞旁边。付某某则走到车门另一侧座位坐下。张某某后来发现该雨伞,遂向车厢内乘客询问但没人认领。同日23时28分,列车到达赤尾地铁站,张某某拿起该雨伞准备下车交给工作人员,付某某发现后即上前责问张某某并殴打张某某。在地铁继续运行至华强南站下车期间,付某某不顾他人和列车安全员阻拦前后共扇了张某某四个耳光、踹了张某某一脚,造成张某某耳膜受伤。张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两人带回处理。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初次和补充鉴定,张某某左鼓膜穿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30日,民警电话通知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同年11月11日,付某某自行前往福田公交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置。2020年11月17日,付某某家属与向被害人张某某协商达成和解,张某某收到人民币2万元赔偿款后对付某某予以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治疗单、听力检查报告、内窥镜检查报告单、到案情况说明、视频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款凭证、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付某某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量刑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勋
检察官助理 朱省琳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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