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前往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门**号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索要债务,后在楼外与被害人刘某甲及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付某某用拳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致其头面部、左某某等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左侧2、3、4、5肋骨不全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均为轻伤二级;双眼挫伤,躯体体表多发擦伤,鼻出血,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左足第5趾近节趾骨远端骨折(完全性),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凯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及赔偿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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