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5**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镇**村。19836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不符合羁押条件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酒后分别到通河县鸿飞舞厅,到舞厅后,因李某甲拽着付某某衣领将付某某抡倒,付某某产生不满,将李某甲叫到舞厅门外,用尖刀将李某甲攮伤。经鉴定:李某甲体表软组织创致失血性休克,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赔偿协议书;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付某某伤害李某甲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