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党某某因狗受伤一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镇**村巷道西头,被告人付春应付某某付某某对党某某实施了殴打,后致其胸部受伤。经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党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文书;7.现场勘查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薛亚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捌份及证据目录壹份。
4. 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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