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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7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7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x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虞城县杜集镇“心满忆足”足疗店内因故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撕打,后在足疗店西边路上,付某某追赶上张某某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王胜领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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