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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253,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在瓦房店市**办事处**办公室内,被告人付某某因琐事用拳头击打关某某面部,致关某某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关某某受伤符合钝器伤,成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住院病志、赔偿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迟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陈述笔录;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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