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昌邑市**街道**村**号,住昌邑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因矛盾纠纷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付某某将陈某某的胸腰部用脚踢伤,造成陈某某T12-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付某某被昌邑市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到案说明等;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欣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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