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4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19年1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9年9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7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为赚取好处费,使用鸭舌帽、口罩等进行伪装后,持一外号“阿亮”的男子交给其的户名杨云,卡号62178570000********的中国银行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娄底万宝储蓄所ATM机上取款19900元。2018年10月17日23时许,付某某再次伪装后使用户名杨云,卡号62148365********的招商银行卡在邮政储蓄银行茶园储蓄所ATM上取款15000元,其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付某某处扣押了前述两张银行卡及鸭舌帽、口罩等作案工具,并将招商银行卡内的19900元取出予以扣押。经查,两张银行卡内资金均系林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之资金而协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系累犯,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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