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晚上10时许,在肥东县**小区**栋**室的家中,被告人付某某与妻子钟某某及女儿付某甲同床睡觉。次日凌晨,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趁其妻子钟某某熟睡之际,将睡在身边的女儿付某甲(系7岁幼女)的秋裤及内裤脱掉,并将自己的内裤脱去,用手对其女儿阴部实施抠摸。在付某某即要将生殖器插入其女儿阴部时,钟某某惊醒并将被子掀开,发现付某某及女儿付某甲下身赤裸,付某某才停止进一步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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