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的微信名邀约他人赌博,并将欲参与赌博的人员拉入其在“闲聊”APP软件上建立的朋友圈内,再向加入“闲聊”APP聊天软件内的参赌人员发送“麻友圈2”、“聚友贵州麻将”等用于赌博的APP软件连接,参赌人员在“麻友圈2”、“聚友贵州麻将”等APP上赌博后,再通过“闲聊”APP聊天软件结算赌资,付某某从“闲聊”APP聊天软件中对参赌人员抽头渔利共计7万余元。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查获参赌人员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等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龙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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