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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季至2018年冬季,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手机下载“祥运棋牌”APP,并在微信昵称为“**麻将”处购买虚拟房卡,后通过微信号建立微信群,组织多人在该微信群的虚拟房间内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被告人付某某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被告人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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