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傅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宝宝,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县石梁河镇胜泉村、树墩村、袁湖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柯某某、陈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20余人以“推牌九比大小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安排李某乙、傅某乙(均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并站岗、放哨,安排傅某丙(另案处理)按每局输赢金额5%的比例抽头。至案发,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余元,抽头渔利累计1万余元。2020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2万余元,赌具牌九一副。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王某甲、臧某某、卞某某、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袁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孙某某、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与他人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作案工具牌九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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