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住湖北省云某某**镇**村**组。1995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9年12月1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2014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在云某某**镇**村等地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1.2010年7月,张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在云某某**镇**村与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张某某借机用拳头殴打、威胁杨某某,索要赔偿,并胁迫杨某某写下三万元欠条(后未索要),付某某帮助张某某拦截杨某某,防止杨某某逃跑,并用拳头打杨某某。
2、2010年底,被告人付某某在云某某**镇**村借口说其被杨某某(时任云某某**镇**村支部书记)诬告,致使其在外躲藏几个月,随后通过当面辱骂、电话骚扰等方式持续向杨某某索要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未果。后被告人付某某在云某某**镇**社区”**餐馆”内以同样的理由向杨某某索要钱财,并用拳头殴打杨某某。杨某某迫于压力,在云某某**镇**村**站处付给付某某人民币6000元整。
3.2012年初,被告人付某某先后要求云某某**镇**村支部书记杨某某清理疏通经过付某某田间的两条水沟。因村委会暂无清理疏通水沟的资金,杨某某未能答应付某某疏通水沟的要求。付某某多次缠闹杨某某,杨某某被迫答应由其私人出资清理经过付某某田间的两条水沟,后杨某某在云某某**镇**村**渠付给付某某清理水沟资金人民币3000元整。
4.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付某某伙同彭某某(男,1975年出生,应城市人,未到案)、付某乙(男,付某甲儿子,另案处理)要求云某某**镇**村(前*村、前*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16人联合在村里收购毛豆,付某某、付某乙强行要求按照每斤毛豆0.5角至1角的价格提成,提成后剩余利润再按照人头平分,其中付某某、付某乙父子强行占二个人头与收购毛豆的16名商户一起参与分配剩余利润,付某某、付某乙非法获利6万余元。
5.2014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借故说杨某某欺负其儿子付某乙,带人到杨某某位于云某某**镇**村家中闹事,付某某动手将杨某某的头面部、背部打伤。
6.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以云某某**村村后道路硬化水泥过薄为由(该道路的硬化工程付某某的弟弟付某丙未取得),窜到云某某**镇**村书记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时任云某某**镇**村支部书记)家中闹事,付某某用手揪住夏某某衣领口,并将夏某某从其后院拖到堂屋大门口,用手掌殴打夏某某,村民都不敢扯劝,后被王某某劝开。随后,付某某的父亲付某丁又来到夏某某家中,揪住夏某某往外拖,拖的过程中,付某乙过来将付某丁劝走。
7.2016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以云某某**镇**村村干部道路维修不力为由威逼**村支部书记夏某某、村主任许某某到**镇政府辞职,严重破坏基层政权的建设。
8.2017年3、4月,被告人付某某以其家门口到村里的煤渣路被施工队车辆压坏为由,阻止云某某**镇**村村后水渠改造工程车辆经过道路,致使工程队无法正常施工。工程队要拖运“U”型水槽经过煤渣路,付某某不让车辆通过,导致**村农田田间道路两边不能用水槽连接,严重影响了村民正常的生产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云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收购毛豆的账本、辞职申请、关于夏某某辞职的情况说明、**镇**村闲置的“U”型槽照片、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云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某、左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云某某公安局云公刑法字(2010)第373号法医鉴定书;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狠,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69000余元,拦截、辱骂他人,破坏基层政权的建设,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海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云某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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