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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37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在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叶联路699弄地下车库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付某某为泄愤先后两次驾驶自己牌号为黑******的帕萨特轿车撞击张某某停放于车库内牌号为沪******的阿尔法罗密欧SUV车辆,造成该车车身各处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付某某又下车从其车辆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挥向张某某,并用手扇其耳光。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8,824元;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右颊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等在原地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詹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办案说明,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致被害人车辆受损的犯罪事实。

2.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撞车辆的直接损失价格。

3.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在案发后验伤及伤势鉴定的情况。

4.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被告人付某某有一根棒球棍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随案移送。

6.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等在原地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利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丽娟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茹开南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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