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号,现住河南省林州市*******号,非党员,非公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区**号,现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区**号,非党员,非公职。被告人因2017年3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中南海周围非访,于2017年3月3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东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19安阳特大暴雨灾情中,林州市**镇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灾,特大洪涝灾害给该镇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镇**村付某甲、付某乙二人的养殖场在洪水中被冲,造成了较大损失,后其二人不断上访反映其受灾情况,并要求赔偿损失。期间,**镇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对付某甲、付某乙进行救灾救助,并于2017年5月9日与付某甲、付某乙达成救助协议,以17.3万元救助资金一次性解决所有受灾问题,不得再因此事上访,付某甲、付某乙表示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签署协议后,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继续以猪舍遭到破坏未得到补偿等多种理由多次上访,并以此为要胁,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付某乙在**镇政府王某办公室,以解决路费、有病没钱吃药为由,并以上访为要挟,向被害人王某强行索要了人民币500元。

二、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在**镇政府王某办公室,以没钱看病、需要还债为由,并以上访为要挟,向王某强行索要了人民币5000元。

三、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付某乙在**镇政府王某办公室,以他人向其逼债为由,并以上访为要挟,向王某强行索要了人民币1500元。

四、2019年3月1日,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在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二人称如果不给钱就将采取非访,向王某强行索要人民币7000元。

五、2019年3月5日,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到王某办公室,继续以非访为要挟,向王某强行索要了人民币6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19年8月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