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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自2011年以来,同无业人员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共同催收,建立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针对本辖区及周边一带企业人员放高利贷。为收取高额利息及本金,采取滋扰、纠缠、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被害人范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8日分两次向同案张某甲等人借款30万、70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月息5分。范某甲在支付了共计15万元人民币利息后,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张某甲等人于2015年8月开始对范某甲进行催收。2015年8月20日左右,张某甲邀约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付某某等人至范某甲位于**汽配城东区**栋**号**门面进行滋扰,逼迫范某甲的老婆刘某某交出范某甲,后将刘某某赶出了自家门面,张某甲指使被告人付某某更换了门面挂锁,强占了范某甲的门面,引起了周围群众围观。

2、第二天,在范某甲门面处未找到人后,张某甲邀约李某乙李某甲肖某某、被告人付某某范某甲的儿子范某乙位于郎诗小区的住处,敲门无人应答,张某甲遂指使肖某某在小区楼下的商店购买了一瓶喷漆在门上写上了“欠债还钱”。

3、被害人余某甲2014年至2016年间,共计向张某甲等人借款145万元左右,借款后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张某甲等人多次对余某甲进行催收。2015年12月23日上午,张某甲电话联系余某甲至金凯办公室,后要求余某甲当天支付10万元利息,否则不能离开,现场有被告人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等人,余某甲被迫与老婆陶某甲联系,陶某甲当天下午6点左右转账10万元,张某甲确认后才允许余某甲离开,付某某从中获利。

4、2014年至2015年间,被害人李某丙张某甲等人共计借款160万,借款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5月至12月间张某甲等人为催收高利贷债务,多次滋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丙的女朋友秦某甲,被告人付某某参与其中两次。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10月11日晚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碧湖社区发现范某甲后,将范某甲带至**酒店张某甲等人的办公室,张某甲电话联系了李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等人至**酒店办公室对范某甲进行催收,张某甲又联系了范某乙,告知范某甲在**酒店,并要求范某乙到金凯酒店。范某乙在岳父辛某某、姐夫张某乙的陪同下到达**酒店后,张某甲等人为逼迫范某乙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对范某甲范某乙二人进行殴打、侮辱,张某甲打了范某甲一巴掌,被告人付某某同案李某乙蔡某甲蔡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进行了殴打,并逼迫范某乙下跪对其进行侮辱。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破案经过,举报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黑涉恶线索督办通知书,报警记录,收条复印件两份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张某乙辛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余某乙邓某某胡某某齐某某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李某丙秦某甲余某甲陶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同案张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肖某某蔡某乙蔡某甲的供述;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乙肖某某李某甲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有组织地采用锁门阻工、派驻人员驻守、在房门喷字等滋扰、纠缠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检察官助理:张慧琦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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