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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东兴区**小区**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内江市东兴区**大队**员)在内江市高新区胜利街道蟠龙路189号金鑫越宾馆房间内,容留胡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内江市高新区胜利街道蟠龙路189号金鑫越宾馆228号房间内,容留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在内江市高新区胜利街道蟠龙路189号金鑫越宾馆228号房间内,容留郑某某、李某某、隆某某、黎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约22时,民警现场挡获郑某某、李某某、隆某某、黎某某。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胜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一次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5张,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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